浙大回应不开除强奸犯学生:念在其为初犯,且有强烈悔意
编辑:甜甜圈   2020-07-21 14:09:20 社会 497月20日,一份关于“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在网上引发热议。这份决定显示,2016级学生努××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但只是被浙江大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网友质疑强奸罪这样恶劣兴致的案件,学校为什么只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月21日上午,浙江大学值班室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7月20日浙江大学紧急召开了会议,正在研究处理此事,后续情况会再公布。
网传的一份浙江大学针对此事的说明显示,努某获刑后,其所在学院于5月25日讨论后认为,努某系初犯,且已强烈悔罪,并恳请获得改正机会,又因努某为毕业生,因此提请学校酌情从轻对该生的违纪处分。这份情况说明也被网友认定为努某仅被“留校察看的”缘由。
《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发布在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网站上。该处分决定显示:努××,2016级学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见(2020)浙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浙江大学在上述决定中表示:该生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上述处分决定的编号为浙大发本〔2020〕38号,落款为“浙江大学 2020年7月14日”。
此外,《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为: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学校纪律处分,但处分明显偏轻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撒销原处分,按本规定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