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新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可作证据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编辑:黎明   2020-04-30 11:13:59 社会 345月新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可作证据!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一规定出台的目的是什么?意义何在?应该如何保存电子数据,让它真实有效?如果之前的聊天记录存在瑕疵,应该如何完善?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
根据这份修改决定,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修改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7类因素综合判断。修改决定同时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网友评论
既然聊天记录能够作为证据,那么,如何识别电子证据的真伪就显得尤为重要。一些用户也表达了自己的担忧。有网友表示:是后台调取的记录,而不是记录截图。挺好的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发声亦应有“度”
网络给了每一个人很大的空间和自由度,但它并不是没有任何约束的公共场所,绝不能触碰法律的禁区。
那么,网上任性发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可能带来哪些后果?
首先,通常会面临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起侵犯英烈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宣判,是对法律的维护,也是一种深刻的警示,它给那些在网上口无遮拦的人敲响了警钟,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承办检察官说。
靠微信聊天记录打赢官司
熊某与何某系朋友,2018年4月20日,熊某通过微信向何某表示:“支付宝里的票子借我一周,下周给你。”何某微信回复说:“好,我给你转3万,支付宝账号发给我。”当日,何某即向熊某转账3万元,熊某也在微信里回复“收到了”。到期后,熊某分文未还,何某遂向鄱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熊某还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通过微信达成了借贷合意,并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资金给付方式进行了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双方形成了实质上的借贷关系,遂判决熊某返还3万元。熊某不服提起上诉,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5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微博、微信、支付宝、视频、文档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频繁出现,而在法律体系方面,对于电子数据的法律效率、如何认定也在不断完善,即将于2020年5月1日生效的《若干规定》,更是给予了电子数据更为明确的法律身份。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应为原件
《若干规定》在第十四条中明确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第十五条还明确,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若干规定》对于电子数据划出范畴、提出要求,其目的是什么?意义何在?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易虹受访时称,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曾作出如下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该定义过于抽象,本次修订结合电子数据在实践活动中的运用,请教了工信部、阿里巴巴等部门和企业,才最终梳理出了五个类别。这五种类别的划分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颜三忠教授认为,《若干规定》对电子数据证据制度的完善,对于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客观真实、提高认定事实的精准度,从而实现公正裁判、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开放式的条款规定为未来更多更新型的电子数据证据的出现预留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