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修改民事诉讼相关规定,微信聊天可作证据
编辑:   2019-12-27 16:39:02 社会 36此前大家一直对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可作证据存在争议,不过最近这个问题终于有了定论。12月26日,最高法发布修改后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微信聊天记录终于确认了自己作为证据的地位。
12月26日,最高法发布修改后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即是说,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和电子交易记录等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司法解释也明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