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女儿状告生母,9年未支付抚养费用
编辑:   2019-10-10 11:00:43 社会 27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未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每月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近日,一个叫小丽的女孩,为了追要抚养费,把亲生母亲张女士告上了法庭。九年来,这位母亲没有支付一分钱的抚养费,完全不曾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张女士自2018年11月起应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18周岁为止,并补付抚养费3.9万余元。
张女士与赵先生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并在2008年生下女儿。2009年5月,两人因生活矛盾离婚。双方协议约定,离婚后女儿随赵先生生活,张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但自离婚后,张女士一直没有付过抚养费,转眼间,女儿已经10岁。2018年,女儿将妈妈告上法庭,要求张女士补付2009年6月至2018年10月的抚养费共计3.9万余元。同时要求张女士增加抚养费,自2018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张女士辩称,她给女儿的抚养费都是在探望女儿时用现金支付。对于增加抚养费的要求,张女士表示自己身体较弱,只能简单打些零工,每月收入才2000元,无力再增加。对于张女士的辩解,赵先生说,他从未收到过张女士给的抚养费,而且张女士也很少来探望女儿。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张女士提出已经现金支付了抚养费的意见,因为她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难以采信。随着女儿的长大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相应的费用均有较大增长,女儿要求调整抚养费合情合理。一审法院结合张女士的实际负担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张女士自2018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18周岁为止,并补付抚养费3.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张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张女士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自己无力负担,要求降低为800元。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第37条对抚养费有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张女士认为她现在失业,只做一些零工,没有经济能力增加抚养费,但仅提供社保中心的缴费记录为证据,并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实。社保缴费记录并不能作为张女士是否有工作的直接证据。事实上,张女士本人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应该积极寻求就业机会来扭转困境,提升自身经济能力,以更好地承担起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抚养费给付的时间: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可给付至十六周岁;
2、在校的,给付至高中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