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租车新规发布,拒载最高可罚2000元
编辑:   2019-08-24 14:12:11 社会 10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旧出租车管理条例局限性也日渐凸显,与近年来国家、广东省出台的有关出租汽车行业法规、政策存在不一致、不协调的地方。为此,8月23日广州市人大颁布了《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下称“新《条例》”),并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条例》和旧《条例》有哪些不同?对此,广州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了解读:
第一部分:乘客权益更有保障
主要变化一:明确禁止在上下班高峰期交接班,缓解市民出行高峰期“打的难”问题。
旧《条例》没有对交接班作专门规定,但因在上下班高峰期市民井喷式出行对巡游车需求激增,在部分市民集中出行区域巡游车供不应求,一定程度上存在“打的难”问题。
因此,为通过制度设计降低交接班对市民出行的影响,新《条例》规定禁止在上下班高峰期交接班,并由行业协会应指导经营者和驾驶员合理安排交接班时间。
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应当指导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合理安排交接班时间,禁止在上下班高峰期交接班。
主要变化二:增加两种拒付车费的情形,驾驶员议价可以不给车费。
旧《条例》规定,出租车不使用计价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等五种情形下,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新《条例》在旧《条例》基础上增加了两种可以拒付车费的情形。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乘客可以拒付车费的情形,例如车辆运营时不使用计程与计价设备、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以外收费、拒绝出具发票、未经乘客同意拼客、因故无法完成服务等,进一步规范了巡游车驾驶员营运行为,保障了乘客的合法权益。
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二)巡游出租汽车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收费的;……(五)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主要变化三:首次将电召服务纳入监管,电召行为得以规范。
记者走访中了解到,随着手机打车越来越多,旧《条例》缺乏针对电召服务的行为规范越来越突出。
因此,新《条例》针对电召服务专门作出规定,对电召服务的驾驶员,要求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服务,特别是针对目前有驾驶员以电召为借口拒载、挑客的现象,规定“电召接客途中应当放置或显示‘电召服务中’标志”,防止驾驶员以电召为借口进行拒载、挑客。同时要求电召服务平台,不得向未取得许可的驾驶员或车辆提供电召服务信息,保证线上与线下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并规定不得以竞价方式或者变相竞价方式安排客运服务。
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电召服务需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服务:(一)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服务,因故不能履约的,应当按照相应流程取消订单并告知乘客;(二)电召接客途中应当放置或者显示“电召服务中”标志;(三)乘客未按照约定候车时,应当与乘客联系确认。
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或者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提供电召服务信息;(二)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三)按照公平原则为驾驶员和乘客提供电召信息服务,不得以竞价方式或者变相竞价方式安排客运服务。
主要变化四:投诉处理时间缩短一半,投诉处理更高效。
旧《条例》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为更好地回应乘客诉求、保障乘客权益,新《条例》将投诉处理时限缩短至十日,投诉处理将更高效。
新《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在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日。
第二部分:司机有错企业也受罚
主要变化一:发生无从业资格人员营运违法行为,将处罚企业。
记者采访市交通局数据显示,2006年以来,受网约车营运冲击及原运价结构不合理等因素影响,巡游车行业驾驶员收入大幅下降、人员流失和车辆停产严重。2016年以来,约1.7万名巡游车驾驶员转为从事网约车营运,最高时行业缺员达1万人以上,目前仍缺员近8千人。在此情况下,部分企业从经济利益出发,不落实管理的主体责任,甚至默许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人员营运,严重影响了企业服务质量与市民乘车安全。
旧《条例》规定,无从业资格人员驾驶巡游车客运服务的,对驾驶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则是只有企业将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人员营运情况下,才对企业进行处罚,但实际营运过程中,一般都是由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人员营运,对企业不能实施处罚。目前,广州市巡游车车辆均属于企业,企业对车辆负有主要的管理责任,车辆发生由无从业资格人员营运违法行为,应该对车辆所属企业进行处罚。
因此,新《条例》规定,只要企业所属巡游车发生由无从业资格人员营运的,就对企业进行处罚。
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企业巡游出租汽车由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运营的,责令改正,处以每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要变化二:车辆有关设备及数据库未接入政府监管平台的,企业将受罚。
记者走访中看到,现在广州街头新增或更新的巡游出租车,大部分都安装着具有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等功能的新型车载终端。
市交通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新型智能终端的有关数据,都会实时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在对驾驶员营运监管、服务投诉核实处理、保障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记者走访出租车企业了解到,为加强巡游车行业信息化监管,广州市对目前新型车载终端安装率已达到90%以上,但由于部分企业疏于车辆管理,导致部分车辆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使用,甚至有少数驾驶员通过破坏车载终端功能的方式逃避监管。因此,新《条例》规定没有将车辆有关设备及数据接入政府监管平台的,将对企业进行处罚。
新《条例》在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将有关设备以及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时报送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车辆和驾驶员对应信息等相关运营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主要变化三:驾驶员发生拒载、议价等违法行为,在处罚驾驶员的同时,将追究企业管理不力责任。
记者8月21日从市交通局了解到一组数据:2019年以来,通过政府服务热线12345、“广州交通”微信公众号等途径接到的服务投诉共8178宗,其中,拒载2418宗,议价1157宗、绕道2115宗,分别占比29.57%、14.15%、25.86%,严重影响了行业服务质量。
旧《条例》对拒载、议价、绕道等违法行为,处罚方式主要停留在驾驶员层面,违法的结果主要是由驾驶员承担,企业在管理驾驶员方面缺乏主动性。
因此,为加强企业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减少拒载、议价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新《条例》规定驾驶员发生拒载、议价等违法行为,累计达到一定数量后将处罚企业。
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驾驶员管理不力,本企业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第八项、第十项和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受到处罚的次数,连续两个月累计超过五次并超过本企业巡游出租汽车总数百分之六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部分:司机违规成本高了
主要变化一:对拒载、绕道、中途逐客等违法行为,罚款幅度增加一千元。
旧《条例》是2009年开始实施,对驾驶员违法行为处罚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确定,额度较低,震慑力不足,导致部分驾驶员不怕罚,重复、多次发生违法行为。
因此,为强化对驾驶员违法责任追究,提高驾驶员违法成本和执法震慑力,新《条例》细化了驾驶员客运服务规范,相应设置了警告、罚款、暂扣《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罚则,并提高了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
新《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款规定: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无正当理由中途终止载客、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的,责令退还车费,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三日以上七日以下;无正当理由拒载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主要变化二:对拒绝接受检查违法行为,不再教育了之。
记者从市交通局执法局了解到,目前少数驾驶员为逃避处罚,常采取“冲检”的方式拒绝接受检查,严重危害了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和道路行车安全。因此,新《条例》加大了对拒绝接受检查违法行为的处罚,由旧《条例》的警告处理,改为警告并处以罚款。
新《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十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服务规范、车辆状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的,予以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三日以上七日以下。
主要变化三:发生多次违法行为,将被吊销从业资格。
旧《条例》对驾驶员除不满足许可条件外,基本没有退出机制,导致少数驾驶员有恃无恐,多次重复发生违法行为,且从日常执法检查和投诉情况看,发生拒载、议价等违法行为和服务投诉主要集中在2—3千台车辆,严重影响了行业的服务质量。因此,新《条例》设置了驾驶员退出条款,规定两种吊销从业资格的情形。
新《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一)因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正常运营等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自然年内,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以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政处罚三次以上,或者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五次以上的。
第四部分:司机权益更有保障了
主要变化一:规定运价三年一评估,运价机制更灵活。
新《条例》规定巡游车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电召服务等增值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为了更好的发挥运价调节巡游车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保障驾驶员收入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规定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每三年对巡游车运价进行全面评估。
“这是因为,目前广州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虽然对规范巡游车经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乘客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公共交通日益完善和私家车出行比例日益增加的情况,将运价由政府定价转为政府指导价更符合行业发展实际。同时,巡游车电召服务等其他增值服务与网约车具有同等的形式,实行市场调节价可以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提高出行效率和服务质量,也有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市交通局有关负责人解释称。
新《条例》第八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等其他增值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理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以及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三年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进行全面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主要变化二:优化了驾驶员准入条件,将最高准入年龄男女统一提高至六十五周岁。
旧《条例》对驾驶员规定的年龄条件是“男性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以及广州市巡游车驾驶员缺口较大的现实情况,并参考国内其他城市做法,新《条例》对驾驶员准入条件进行了优化,将准入年龄男女统一调整为未满六十五周岁,并为了做好与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衔接,将旧《条例》规定的驾龄条件“一年以上驾龄”修改为“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未满六十五周岁;(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无被吊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记录;(三)具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和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主要变化三:更加注重了驾驶员“三难”问题的解决,增加人民政府应推动建设综合服务区等规定。
记者走访了解到,为缓解驾驶员吃饭难、如厕难和上落客难等“三难”问题,近几年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设置了300多个巡游车临时上落客点、82个如厕临停点和23个就餐临停路段。但“三难”问题仍然是目前驾驶员营运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主要问题之一,且缺乏能够同时为驾驶员提供休息、用餐、如厕、车辆清洗和充电等服务的综合营运配套设施建设。
因此,新《条例》在旧《条例》基础之上,除了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解决驾驶员“三难”问题外,还增加了人民政府应推动建设驾驶员综合服务区等规定,为驾驶员提供休息、用餐、如厕、车辆清洗和快修、充电等综合服务,以更好的满足驾驶员实际生产、生活需要。
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并推动建设固定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综合服务区,设置明显标识,为驾驶员提供休息、用餐、如厕、车辆清洗和快修、充电等综合服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以及负责城市管理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根据实际需要在非主干道的适当路段以及其周边划定一定区域,专供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临时停车休息、用餐、如厕等。
主要变化四:加强了驾驶员营运权益和人身安全的保护,乘客主动议价、殴打、辱骂驾驶员可以拒载或者中途终止载客。
旧《条例》规定,当乘客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时、当乘客携带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等危险性物品时,当乘客在巡游出租汽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或者损坏车辆设施时、或当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影响乘车安全驾驶时,驾驶员可以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终止载客。
“但近年来,乘客主动议价、殴打辱骂驾驶员和抢劫驾驶员财物时有发生。”市交通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新《条例》在旧《条例》基础上,又增加了三种可以拒载或者中途终止载客的情形,包括:乘客在上车前主动议价,殴打、辱骂驾驶员或要求前往偏僻地区且不予配合等。”
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载或者中途终止载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乘客在上车前明确表示不愿意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车费的;……(六)乘客殴打、辱骂驾驶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安全驾驶的。
第三十二条规定:乘客要求前往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认为有安全隐患的,可以要求乘客出示身份证明文件、通过车载视频上传监管平台或者随同到就近的派出所办理验证登记手续等方式验证乘客身份。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主要变化五:加强了市场营运秩序的维护,提高了对克隆车、蓝牌车非法营运处罚。
记者走访市交通局执法局了解到,长期以来,部分不法分子利用私家车更改车身颜色、加装巡游车顶灯、计价器等服务标识,假冒巡游车经营,甚至直接使用私家车从事非法营运,严重干扰了巡游车市场正常营运秩序,影响了行业服务质量和乘客乘车安全。
因此,新《条例》加大了对“克隆车”和“蓝牌车”非法营运的处罚力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巡游车以外的机动车上使用巡游车外观或专用服务设施,对从事“克隆车”及“蓝牌车”非法营运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规定可以依法处置被扣押车辆,大大提高了各类非法营运的违法成本和震慑力。
新《条例》在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上使用巡游出租汽车外观或者设置顶灯、计程与计价设备、空车标志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除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上使用巡游出租汽车外观或者设置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服务设施,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经催告仍不缴纳罚款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扣押的车辆依法拍卖、变卖抵缴罚款。
第五部分:对企业监管“收放有度”了
主要变化一:对企业许可增加承诺审批,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精神。
根据旧《条例》,经营者要想从事巡游车经营,必须先投入车辆并招聘到一定数量驾驶员才能申请许可,在较大程度上制约了新的经营者进入。
因此,新《条例》增加了对企业许可实行承诺审批的规定,并为强化监管,规定因不履行承诺被撤销经营许可的,再次申请将不适用承诺审批。
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三十个以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运力指标;(二)有三十个以上已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或者书面承诺自取得许可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安排相应数量的已注册驾驶员上岗。……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落实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并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因前款规定被撤销经营许可,再次申请的,不适用承诺审批的方式。
第十六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投入三十辆以上具备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运营。
主要变化二:对企业用工关系规定更加灵活,更加符合行业实际。
旧《条例》对企业用工规定,企业应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未针对驾驶员年龄、专兼职等情况进行区分。
而随着新《条例》对驾驶员准入年龄的调整,以及企业对替班驾驶员需求的增加,新《条例》灵活地规定了经营者可针对不同类型驾驶员采用不同的用工形式,并规定替班驾驶员可以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招用备案手续,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驾驶员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劳务合同应当包含运营期间驾驶员的意外伤害保障条款。
替班驾驶员可以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此外,新《条例》还更加注重了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新《条例》通过立法明确了行业协会的地位,为协会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以更好地促进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定行业协会应当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与应用,督促行业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行业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