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新规来了!对我们的生活将会有哪些影响?
编辑:   2020-12-31 11:21:22 国内 12新年新气象,随着2021年的到来,我们还将迎来一大波的1月新规。从上学到买房,还有纳税等等,从多方面影响我们的生活。下面就快来看看,哪些与你有关?
《民法典》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总共1260条的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实施后,一些民事领域的单行法将不再有效。
民法典规定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多项重要制度,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其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发挥民事法律制度的引领、规范、保障等功能,有力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个人所得税改革: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2021年,A单位1月给小张发放1万元工资,2-12月每月发放4000元工资。
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情况下,按原方法,小张1月份需预缴个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则无需预缴个税。全年算账,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元,故通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
采用新预扣预缴方法后,小张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再办理退税了。
进口关税调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2021年1月1日起对883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对第二批抗癌药和罕见病药品原料、特殊患儿所需食品等实行零关税,降低人工心脏瓣膜、助听器等医疗器材以及乳清蛋白粉、乳铁蛋白等婴儿奶粉原料的进口关税,对飞机发动机用燃油泵等航空器材实行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
全面禁止“洋垃圾”: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将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将境外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根据《固废法》等法律法规,由海关责令退运,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承运人对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国六排放标准全面实施:
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轻型汽车(总质量不超过3.5吨)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目前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提前实施国家确定的汽车排放标准。
新能源汽车等免征购置税:
《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1日(含)后购置的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2020年12月31日(含)前购置的专用车辆,已缴纳车辆购置税但未办理退税的,2021年1月1日后退还已缴税款。
化妆品标签禁止暗示有医疗作用: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注册证有效期5年;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等。
外贸投资鼓励政策: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自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其中,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增加呼吸机、ECMO、监护仪、PCR仪制造,在线教育、在线医疗、在线办公系统开发与应用服务,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研发与应用等65条、修改51条。
教育部取消两项证明:
教育部公告,2021年1月1日起,取消《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学习证明》,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和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不再受理开具申请。证明取消后,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通过在港澳台学习人员提供的港澳台院校录取材料、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等认定人员身份和经历。
中国修订国防法:
新修订的国防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国防法进一步体现了中国国防的全民性。国防法坚决贯彻“全民国防”思想,明确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支持和依法参与国防建设,履行国防职责,完成国防任务;新增全体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强化忧患意识、提高国防技能,以及组织学生军事训练和公职人员参加国防教育,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