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滴滴顺风车开门致人亡案二审,平台和事故发生到底有没有因果关系?
编辑:   2019-06-27 10:51:06 国内 312018年2月6日,陈先生一家三口搭顺风车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漷马路米拉广场,就在他8岁的儿子停车开门时,恰逢王先生驾驶电动摩托车驶来,撞上车门,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一审法院判决“滴滴顺风车”运营平台北京运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运达公司)承担30%责任,司机和乘客承担50%责任,王先生承担30%责任。因运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6月25日该案在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争议焦点在于运达公司作为顺风车服务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乘客开门撞死人 与约车平台共同被诉
事发2018年2月6日14点10分,陈先生一家三口乘坐顺风车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漷马路米拉广场,就在他8岁的儿子停车开门时,恰逢王先生驾驶电动摩托车驶来,撞上车门,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查,顺风车司机尹先生所驾驶的车辆登记在尹某甲(化名)名下。事发时,尹先生通过运达公司派单接送陈先生一家,乘客下车开门导致这场事故发生。
为此,王先生的家属们将乘客陈先生一家三口、司机尹先生和车辆所有人尹某甲、运达公司及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简称人民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平安保险)告上法院,索赔208万余元。
事故存在违停、违规开门、驾驶违规
一审中,各方被告均认为应对方担责。尹先生说他当天车没停稳,小孩便开车门,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陈先生一家则认为,运达公司未尽到平台审核义务,使用不属于驾驶员本人所有的车辆提供了合乘服务,运达公司具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运达公司辩称,公司仅提供居间服务,顺风车属于合乘,平台只提供信息服务,合乘者自由选择合乘对象,达成民事关系,超出保险范围的应由合乘各方承担赔偿责任,不应由平台负责。
据了解,事发后,交管局认定尹先生驾驶车辆违反规定停车、王先生无证驾驶电摩未戴安全头盔、小陈违反规定开车门,尹先生负此事故同等责任,王先生、小陈均负次要责任。
顺风车平台开启“危险源”被判担责
经查,陈先生付给尹先生顺风车费用69.4元,其中6.9元作为信息服务费被运达公司赚取。尹先生驾驶的这辆车是从尹某甲处租来,用自己的驾照和对方的行驶证在顺风车平台上注册登记,成为一名顺风车车主。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顺风车平台在提供顺风车信息共享、撮合顺风车服务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开启了机动车运行这个“危险源”。运达公司享有因顺风车运行而产生的利益,且在项目中获益巨大。因此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责任主体。
法院认为,尹先生开的车不是他自己的还注册成功,运达公司非但没有依规注销其顺风车信息,反而继续为其派单,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运达公司承担30%责任,司机和乘客承担50%责任,王先生承担30%责任。
二审争议顺风车平台是否有责任
运达公司不服上诉,该案今天在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争议焦点在于运达公司作为顺风车服务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运达公司认为,该公司作为居间信息服务,不是事故发生的危险源。王先生家属则认为,运达公司作为顺风车平台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理应对驾驶员等情况负担审核义务,涉案车辆登记信息不真实,应对事故发生承担赔偿责任。司机尹先生方则也在法庭上表示,公司应该审核司机信息。
被上诉人认为,根据《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中的第5条,驾驶员和车辆所有人必须同一人。运达公司解释称,平台审核资质是确保承接顺风车车主是具有驾驶资格的驾驶员,车辆经过年检。本案中驾驶员尹先生、尹某甲之间存在借用车辆的合乘协议,该车辆一直由尹先生所有,符合合乘车辆需是驾驶人本人所有的条件。
法庭根据事实查明,尹先生在事发前一个月内,共计发起合乘4次,其中3次合乘均取消,仅本案中同陈先生的合乘订单完成。为何尹先生的车总被取消,运达公司说取消原因很多,无法核实。
鉴于一方当事人未到庭,一方表示现不接受调解,该案将择日宣判。